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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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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63號
債  權  人  醉翁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瑞紅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超文即四知堂商行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然聲請狀內並無聲請人之公司印文,不符前揭規定之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並於113年11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