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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69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693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債  務  人  謝育珊即謝連成之繼承



一、(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謝連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
        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
        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謝連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於繼承謝連成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