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693號
一、(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謝連成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
幣壹萬捌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
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謝連成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於繼承謝連成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