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695號
代 理 人 蕭淳陽
上
當事人間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本件支付命令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請求標的「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陸仟陸佰貳拾參萬參仟參佰玖拾肆柒角玖分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
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人民幣陸仟陸佰貳拾參萬參仟參佰玖拾肆元柒角玖分,.....」。
理 由
一、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
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