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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7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42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徐晨彥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徐晨彥原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4樓之5之住所已辦理遷出登記,現設籍之住所已遷至桃園市○○區○○路0巷00號,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遷徙紀錄資料查詢結果可憑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