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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6號
債  權  人  北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智皓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特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發票附蓋有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或收據等影本)。
    ㈡提出雙方簽立買賣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