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77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廖珮育
廖耀麟
一、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捌仟肆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廖珮育前於民國105年至108年間,邀同債務人廖耀麟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臺幣273,504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
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
詎債務人廖珮育自民國113年6月19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08,475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775%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13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
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廖耀麟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