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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1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180號
債  權  人  新百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榮春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陳建宏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陳報違約金新臺幣84,264元之計算式。
    ㈢提出違約金新臺幣84,264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