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898號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參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逾期第一期收取新臺幣肆佰元,第二期收取新臺幣伍佰元,第三期收取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