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917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辰和國際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戴國霖究為〝債務人〞或為〝辰和國際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如是前者,請提出對戴國霖請求之原因事實、
法律依據及釋明資料。
㈣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