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1992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零貳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謝明訓前於民國113年01月24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378,437元,及自民國113年07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8.4%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08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謝明訓前於民國112年07月17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80,303元,及自民國113年08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4.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三)債務人謝明訓前於民國111年07月2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9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661,460元,及自民國113年07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0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1992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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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