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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0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047號
債  權  人  李明修  
債  務  人  通洋樂福健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淞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佰陸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係純依票據關係請求,債權人就票號ZH0000000、ZH0000000、ZH0000000、ZH0000000之支票提示日即退票日前之利息無請求權,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五、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前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047號
編號
發票日
金額
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新臺幣


001
112年3月10日
1,620,000元
113年1月30日
ZH0000000
002
112年2月15日
2,000,000元
113年1月30日
ZH0000000
003
112年3月15日
2,000,000元
113年1月30日
ZH0000000
004
112年4月15日
2,000,000元
112年7月18日
ZH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