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048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
代理人姓名及住址為何?並請提出金鉅準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