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103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陸仟捌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
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陳柏蒝於民國112年3月15日經網路向
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借款新臺幣(以下同)4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306,897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8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1、約定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