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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108號
債  權  人  許雅貞  
代  理  人  林慶富  
債  務  人  李蕙玲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貳拾肆萬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伍佰陸拾萬元,每佰元每日三角計算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