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21號
債 權 人 譚俊豪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賴興邦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
本票)。
㈡提出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為債務人賴興邦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存摺封面影本)。
㈢提出Line截圖好甜蜜青果社為債務人賴興邦之相關釋明資料,並提出足以釋明有
本件借款之相關對話內容截圖。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