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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233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3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張仕東、張歆苹、張正林、張福財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確認 本件對債務人等請求事項、 督促程序費用負擔之聲明,是否僅限於 繼承被 繼承人張陳罔市之遺產範圍內,請求 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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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