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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33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為實
上
債權人
聲請
對於
債務人
張仕東、張歆苹、張正林、張福財發
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
其聲請:
確認
本件
對債務人等請求事項、
督促程序
費用負擔之聲明,是否僅限於
繼承
被
繼承人
張陳罔市之遺產範圍內,請求
連帶給付
?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
、
嗣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