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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2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24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蔡雨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貳仟參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蔡雨倞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累計32,350元正未給付,其中29,563元為消費款;1,648元為循環利息;1,13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245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9563元
蔡雨倞
自民國113年10月28日
至清償日止
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