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30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蘇煒程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
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掛號郵件回執顯示,債權讓與通知寄送日期為113年8月5日、6日、29日,
惟債務人已於113年7月31日自寄送地址遷離,債權讓與通知顯未合法送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