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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3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09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權聲請對於債務人蘇煒程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權讓與通知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釋明資料。(依狀附掛號郵件回執顯示,債權讓與通知寄送日期為113年8月5日、6日、29日,債務人已於113年7月31日自寄送地址遷離,債權讓與通知顯未合法送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