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
債 權 人 天藍社區管理委員會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王啓礼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王「啓」礼抑或王「啟」礼?並提出債務人王啓礼(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請求利息10%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管理費規約全部影本。)
㈢陳報請求金額13916元之計算方式。
㈣陳報債務人繳納管理費為「月繳或季繳」?若為「月繳」,請確認請求金額13916元是否有誤?(因未到期管理費113年2月不得依
督促程序請求)
㈤提出催繳管理費掛號郵件回執影本。(若所提回執投遞記要顯示係由「管理委員會」代收,應一併提出經債務人簽收之郵件簽收紀錄以釋明催告繳納管理費之意思表示到達債務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