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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3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348號
債  權  人  尤誌偉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黃亦聖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為「尤誌偉」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權人為「尚冠興貿易有限公司」及狀附交易明細資訊付款帳號為「尚冠興貿易有限公司」不相符);如債權人為尚冠興貿易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並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公司印文。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新臺幣10萬元、20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並具狀說明本件借款原因事實。
    ㈢提出Line截圖Jaime Huang為債務人黃亦聖之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