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37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温沛晴
債 務 人 周杏霞
吳岳霖
一、㈠
債務人周杏霞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伍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周杏霞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岳霖負清償債務之責。
㈡債務人周杏霞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玖仟肆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周杏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岳霖負清償債務之責。
㈢債務人周杏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零玖萬貳仟肆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周杏霞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吳岳霖負清償債務之責。
㈣債務人周杏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含)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