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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4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1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俊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1月23日、111年11月28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線上申辦專用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查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17日止,帳款尚餘58,981元,及其中本金56,094元未按期繳付,經催討無效。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另按債務人與債權人所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申請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41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3940元
吳俊德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8.75%
002
新臺幣22595元
吳俊德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
003
新臺幣9559元
吳俊德
自民國113年10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