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429號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玖仟壹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前於民國(以下同)109年10月29日向
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4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
聲請人260,445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113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二)債務人前於民國111年4月21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3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28,71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契約書影本兩份、帳卡資料兩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429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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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年息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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