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446號
代 理 人 蕭淳陽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捌仟玖佰玖拾玖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
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按期計收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收取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玖萬參仟貳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柒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九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收取期數為九期。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