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62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黃泰銘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伍仟肆佰柒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
      百分之二點五四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
      分之○點二五四,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點
      五○八,按月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陸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一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一五一二,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利率百分之○點三○二四,按月計收違約金。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