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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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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2482號
債  權  人  沃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揚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佩錡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本件違約金新臺幣25,02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意旨,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形下,方屬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