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482號
債 權 人 沃茲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蔡佩錡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
本件違約金新臺幣25,02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意旨,須
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形下,方屬
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不得更請求
遲延利息賠償損害。)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