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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5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5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游明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即百分之十六)利率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其超過六個月部份,按上開(即百分之十六)利率二成,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游明宏於民國92年05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2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