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609號
債 權 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共同
債 務 人 創造之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
聲請駁回(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之
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
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