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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60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09號
債  權  人  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共同
法定代理人  夏惠屏  
債  務  人  創造之旅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兆智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警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萬元,及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中華警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民國110年1月20日公布並於同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第205條及債編施行法第10之1條規定,債權人請求自民國110年7月20日以後之約定利息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六部分,其約定無效)。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