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644號
代 理 人 游士頡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逾期第一個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逾期第二個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逾期第三個月計收新臺幣柒佰元之
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