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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6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698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柯雪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壹萬伍仟肆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柯雪娥於民國94年05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13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4年05月11日起至民國98年05月11日止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04日止累計478,393元正未給付,其中127,287元為本金;351,10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柯雪娥於民國94年09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分06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04日止累計807,792元正未給付,(其中194,573元為本金,613,21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違約金。
    ㈢債務人柯雪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04日止累計229,279元正未給付,其中60,595元為消費款;168,684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
          條款、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698號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27287元
柯雪娥
自民國113年11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60595元
柯雪娥
自民國113年11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2
新臺幣
194573元
柯雪娥
自民國113年11月0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