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702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金鑫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台中
分公司、李信一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
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㈡確認債權人公司之合法
法定代理人為何?及提出該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於
聲請狀補正與公司法定代理人相符之公司印文。㈢確認李信一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併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
法律依據。㈣確認請求聲明是否有誤?(依狀附住宅
租賃契約書所示李信一為一般
保證人,依
民法第745條,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
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㈤提出
違約金得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㈥請求利息年息7%之依據為何?(如未約定利率,依民法第203條以年息5%計算。)㈦補正代墊水電費、管理費之收據釋明文件。㈧補正依
系爭租賃契約第14、15、16條請求違約金之依據、計算日數、方法,即203,000元部分。㈨請補正是否已依系爭契約第14條第4項之約定抵充債務人已預付之
押金二個月。㈩另逾期滯納金總額8,790,352元部分,請提出為
兩造特約之釋明。(如有兩造簽名同意於該條款之相關釋明)(十一)承前㈩,逾期滯納金總額8,790,352元部分,請列計每期未納之總日數、計算式。又截止日是否係租期屆滿日(113年6月30日)。(十二)請具狀說明違約金203,000元、8,790,352元部分何以得併列計算。」,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
惟債權人僅補正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未補正而未能釋明本件
當事人為何、請求之正確金額。
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
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