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7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78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黃修逸  



            黃三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貳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修逸前就讀崇右影藝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黃三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1筆(其中編號1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52,700元整,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60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於113年05月0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今尚積欠本金新臺幣30,261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黃三貴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居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之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份、放款利率資料表1份、就貸放出查詢單1份、內政部提供就貸借保人基本資料1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278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261元
黃三貴、黃修逸
自民國113年05月04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百分之 一點七七五
001
新臺幣30261元
黃三貴、黃修逸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261元
黃三貴、黃修逸
自民國113年06月05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百分之0點一七七五
001
新臺幣30261元
黃三貴、黃修逸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04日止
年息百分之0點二七七五
001
新臺幣30261元
黃三貴、黃修逸
自民國113年12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0點五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