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28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833號
債  權  人  石漢武  
債  務  人  彭榮睦  


一、債務人彭榮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執票人不於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五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依據票據關係聲請對背書人王麗雲發支付命令,查,票號FA0000000、FA0000000號支票2紙,執票人即債權人為付款提示日,顯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應於發票日後七日內,為付款之提示」,有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在卷可稽是以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就系爭支票,對於發票人以外前手即王麗雲,已喪失追索權,其聲請對王麗雲核發支付命令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