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842號
代 理 人 林首旗
朱益成
一、債務人朱昭竹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玖仟柒佰零肆元,及其中⑴新臺幣壹佰陸拾萬玖仟零捌拾貳元,⑵新臺幣玖拾貳萬零陸佰貳拾貳元,自⑴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三十日⑵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⑴百分之五點八四⑵百分之五點六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⑴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⑵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朱昭竹之財產
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朱益成負清償之責。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