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859號
代 理 人 宋曉菁
上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林家豪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
、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0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
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林家豪住居於彰化縣鹿港鎮,此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