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879號
代 理 人 歐昭廷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玖萬捌仟伍佰伍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計付期數為九期。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壹佰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期計付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計付期數為九期。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