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888號
上
異議人劉素珍因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查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
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
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
經查,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2日就
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
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異議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13年11月1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13年11月28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
本件支付命令業於113年12月11日確定並已核發確定證明書。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114年1月7日,已逾法定期間,
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