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2970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邱明德之
繼承人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㈢繼承相關資料
正本全部(被
繼承人邱明德除戶
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邱明德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
拋棄繼承之聲明)。
㈣確認
本件對債務人(等)之請求事項、
督促程序費用負擔之聲明,是否僅限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請求給付(
連帶給付)?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㈤提出慰撫金240萬703元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