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009號
A02
A03
兼上 三 人
法定代理人 A04 (真實姓名、
年籍資料均詳如附錄對照表)
一、債務人應於
繼承被
繼承人A05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捌拾伍元,及其中⑴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五四計算之利息,⑵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參拾陸元,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繼承人A05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