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018號
一、㈠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玖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仟壹佰貳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
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參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之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九十日為限。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