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027號
代 理 人 黃國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
繼承人謝恆華之遺產範圍內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參萬參仟捌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依
上開剩餘借款本金金額,
按年息百分之一按日計收
違約金;並於繼承被繼承人謝恆華之遺產範圍內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