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090號
郭嘉誠
邱素絲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壹仟參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郭文楷於民國(下同)100年就讀亞太創意技術學院時,邀同債務人郭嘉誠、邱素絲為連帶
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整,按各學期就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424,548元,約定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105年10月22日)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時,除自逾
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13年07月22日起,未履約攤還本息,尚欠61,388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金,
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
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