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211號
代 理 人 楊予銣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陳應通、李淑艷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
本件對債務人二人是否請求
連帶給付?
督促程序費用連帶負擔?如是,請具狀更正。
㈡確認債務人李淑〝艷〞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債務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及債務人陳應通(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
聲請狀繕本6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