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5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樂丼屋食品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
㈡
陳報債權人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
聲請狀並無記載)
㈢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樂丼屋食品有限公司業於111年11月15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68289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
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
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
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
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