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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5號
債  權  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樂丼屋食品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等)。
    ㈡陳報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聲請狀並無記載)
    ㈢台端聲請支付命令之債務人樂丼屋食品有限公司業於111年11月15日府授經登字第1110768289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