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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226 號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6號 債 權 人 臺中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債權人 聲請對於 債務人林少妏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 違約金1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 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意旨,須 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情形下,方屬 懲罰性違約金,如無特別約定,則視為 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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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