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9號
債 權 人 李宗鴻
債 務 人 庫奇食品有限公司即瑪莎拉食品有限公司
本件相對人庫奇食品有限公司即瑪莎拉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應由孫健熙
承受訴訟,續行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定代理人
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
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既應由為
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則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
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更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自屬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88年度臺抗字第552號裁定意旨
參照)。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於113年11月11日聲請支付命令時,相對人之其法定代理人為趙偉辰,相對人於113年11月14日將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孫健熙、名稱變更,並經臺中市政府113年11月14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733590號函准予登記在案,有本院依職權以公司登記跨機關調閱系統查詢之
前揭函文在卷
可佐,故趙偉辰之法定代理權已消滅。茲因
兩造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程序進行,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孫健熙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