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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3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韓台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陸佰陸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韓台蕙於91年06月1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33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50000元
韓台蕙
自民國94年05月29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百分之20



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283669元
韓台蕙
自民國94年03月26日起
至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16.425%



及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