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345號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濬益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聲請:
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如:訂購單、送貨單、簽收單)
㈢確認債務人公司名稱為濬「益」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是否有誤?並提出債務人濬溢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