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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促字第 333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3346號
債  權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代理人  劉文雄  




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默契空間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不得以職銜章代替)。
    ㈡補正中台灣創新園區研發空間利用管理費支付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註:
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