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促字第3335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淑媚
債 務 人 鋒樺企業社
債 務 人 張桂得
一、㈠
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零壹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
三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㈡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捌萬參仟參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
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